公开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公开招标的情况有哪些

  招标项目   (1)《第3条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调查、设计、建设、监督和采购重要设备、相关的材料建筑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相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法律要求上述项目的原因必须是招标。首先,招标项目的资金来自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或援助资金、;第二是因为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通过招标采购可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和招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如果项目单位没有竞标投标项目,则属于非法行为。   (二)《项目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第7条提出招标标准。本规定第2条至第6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采购、建筑、建筑、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招标必须进行:   1、建设单一合同预计价格超过200万元;        2、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商品的购买,单个合同的估计价格超过100万元;   3、调查、设计、监督等服务采购,单一合同预计价格超过50万元;   4、单一合约的估计价格低于1、2、3中规定的标准,但该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可以不接受招标的情形   (1)《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救助或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施特殊情况,如在农民工的工作中使用、 ,不适合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招标特殊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可能不会进行:   1、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买方可依法建立或供应;   3、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建立或提供、生产;   4、必须从原始中标人购买项目、商品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匹配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12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各自不得进行招标。   为了防止借款在没有竞标条件的情况下规避竞标,《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必须依法招标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第9条规定,招标人因适用前款规定而被伪造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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