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高新技术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2002-06-01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工字[1999]43号),以及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国科火字[20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细则所规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为南昌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凡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

(一)受理。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第五条所列的各项材料及表格,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三)认定。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省科学技术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下达认定批准文件。

(一)《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和《江西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

1、企业创办和沿革情况。

2、所从事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以及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生产装备现状。

4、企业的发展计划和方向等。

(七)企业验资报告(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或具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十)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上述报送的申报材料须使用A4纸张,1式4份;报送的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企业主管部门公章;含申报书内容的3.5英寸软盘(省科技厅将统一发放含有输入程序的软盘)。

第六条 经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资格复审合格者,由省科学技术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标牌。

第七条 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属下的企业(子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分别进行。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企业变更名称需申请,经审核予以确认后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后续开发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属南昌高新区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1]4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洪政发[1996]74号)所列的规定执行;属省级高新区的,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批准文件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作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江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一)自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自查,企业依照认定条件和办法之规定条款,对照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自查结果,交高新区管委会。

(二)受理。企业须参照第五条所列的各项材料及表格,以及自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审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查意见汇总,并与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依据复审结果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审查意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省科学技术厅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原发证书作废,不再换发新证书。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为落实科教兴湘战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发[1991]12 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科技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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