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条件_献血条件和标准_男的献血条件

衍清禾 133 字体: 放大 缩小

一、新版《要求》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献血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的实施,对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几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献血人群不断扩大,技术、规范不断更新,社会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有必要对《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使无偿献血工作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为《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起草单位,从2008年9月开始对2001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进行修订。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血液安全、尊重科学发展、密切结合实际、坚持操作可行、参考国际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人群的生理状况,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参考了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和修订程序,修订工作经过多次修订专题会议、血液标准委员会评审会议、有关条款专项调研及专家咨询会议,并在全国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研讨、修订有关内容。2011年11月30日,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经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发布,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选择安全的献血者、维护献血者的健康作为核心理念,制定了严格的献血评估程序,在保障血液安全、充足的同时,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新版标准的修订符合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无偿献血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政策和技术环境,作为献血者选择的基本标准,将指导血站开展献血者筛选和咨询工作。

二、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相对于2001版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是我国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最新的国家标准,对献血者知情同意、健康征询、一般检查、献血前后血液检测以及献血量及献血间隔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2001版相比,新版《要求》细化了献血者健康检查的内容,调整了内容的结构,增加了强制性条款,修改了部分标准的规定,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2.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

3.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4.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5.删除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6.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7.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8.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

9.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

三、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是否对我国献血年龄作出了新规定?

新版《要求》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延长进行明确规定,既是出于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又是为了满足部分长期、固定献血者的献血愿望。近年,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实践中,各地超过55周岁的定期献血者提出再次献血的屡有出现,他们都热心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奉献爱心拯救生命。

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四、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献血间隔期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和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相比,我国的献血间隔期设置相对偏长。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不大于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不得少于1周;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五、其他国家和地区献血年龄及献血间隔资料

相关资料:《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

我们在学校或者是商业街都会看到献血车。很多人都想去献血。那么究竟是什么体质的人可以去献血呢?小编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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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是义务、自愿的。没有任何的酬金回馈给你。献血至少是抽取200毫升。献血的次数越多,那么医院会给你一些特权。比如,可以报销献血的费用或者发给你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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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我国规定是男或女,在18到55岁,也就是必须成年才可以有献血的资格。体重:要在90斤以上,90斤左右的人偏瘦,抽血可能会导致晕倒等等状况出现,所以建议很瘦的人不要去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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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前:在你献血之前会给你做一个简单的检查。抽取无名指的血液进行化验。必须要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心脏、脾、肝要健康。不能有肿块等等。如果符合才会让你进行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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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的次数也是有限制的。人体造血的功能是半年一次,所以两次献血的时间一定要大于6个月。如果频繁的去献血会导致血液供应不上,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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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的注意事项:在献血前要注意一定要吃饭之后再去。以免晕倒等意外发生。在献血前,把手臂清洗干净,不要有细菌,一旦有细菌进入血液,就会生病甚至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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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后:很多人在献血之后可能会感觉身体不适。心慌、头晕、恶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现象。从你的身体里突然抽出一小部分的血液会导致你的身体运转不过来,不过,过了几分钟就恢复正常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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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之后,当天不要洗澡。也不要去触摸针眼。在饮食上要多吃造血功能的食物,比如,猪肝,生花生,肉食动物的肝脏等等。让自己的血液尽快有新的出现。

1、年龄:18-55周岁。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2、一周内没有感冒和急性胃肠炎,没有服药,24小时内没有饮酒。

3、与上次献血时间相隔6个月以上。

4、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一般手术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不能献血。

5、女性在月经期间和前后3天不宜献血。

一、献血前注意事项:

1、献血前应尽可能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睡眠

2、在献血前应当吃些清淡的食物,不要吃油腻食物,不要空腹献血。早餐应吃些清淡食物如馒头,粥,米饭,咸菜等;不可吃含油脂的食品如牛奶,豆浆,酸奶,鸡蛋,油条等。

3、献血前应把手臂特别是肘部洗干净

4、本次献血数量一般为200毫升/人,最多不超过400毫升。

二、献血后要注意的事项:

1、要保护好静脉穿刺部位:穿刺部位至少在24小时内不要被水浸润,也不要被不洁物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

2、个人活动要适度:献血后当天请不要从事高空作业,高温作业,驾驶车辆,体育比赛,通宵娱乐等活动。

3、补充营养不要过量:可以进食新鲜蔬菜瓜果,豆制品,奶制品,新鲜鱼虾肉蛋等,不要进食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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